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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竞争力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全球竞争力组织

  英文名称:GLOBAL COMPETITIVE ORGANISATION

  英文简称:GCO

  第二条 性质

  非官方、非赢利性、非政治性的世界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一、组织全球最权威机构对竞争力进行研究评价;深化世界各国间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协调与合作;

  二、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提供一个共商经济与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问题的高层对话平台;

  三、通过研究报告、论坛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日益扩大的经济科技文化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法律管辖

  遵守香港政府基本法及国际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竞争力理论和实践的学术交流活动,研讨竞争力咨询为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服务的经验和方法。

  二、普及竞争力知识,培训竞争力人才,提高全球竞争力意识和能力,发展和完善竞争力研究、推广、服务的综合配套体系。

  三、开展竞争力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开展技术跟踪、环境监视、市场调查、竞争分析、竞争策略、情报系统建设、工商秘密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及中介服务。

  四、倡导和规范竞争力研究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五、促进国际间竞争力学术交流,加强同各国竞争力研究与评价从业者协会、有关团体和咨询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六、举办为竞争力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竞争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推荐、奖励竞争力研究方面优秀论文和普及作品,表彰为发展竞争力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本组织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八、编辑出版竞争力学术书刊和普及读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组织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含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1.个人会员:
  (1)从事竞争力研究、竞争情报、情报研究、信息咨询和工商管理的有一定学术水平工作者;
  (2)热心支持本组织工作的政府官员和有关的企业界人士;
  (3)攻读竞争力研究、情报研究、信息咨询、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研究生。

  2.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咨询、竞争力研究、竞争情报、情报研究和工商管理工作人员,愿意参加本组织活动,支持本组织工作的其他协会、学会、促进会、机构所属的信息和咨询组织、及其他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业单位和学术团体。

  3.通讯会员

  在学术和实践上有较高成就,并愿意同本组织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国际竞争力专家。

  4.荣誉会员

  对于学术上和实践上有突出成就,对本组织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本组织工作的会员;对于有较高学术威望,参加或组织本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的国际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证书,报全球竞争力集团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通讯会员需经本组织VIP俱乐部批准,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组织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组织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确定本组织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在换届的情况下,如无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用其它民主方式完成上述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球竞争力集团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竞争力刊物、普及作品及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本组织的宗旨、方针。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全球竞争力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确因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本组织常务理事会讨论由常务副理事长任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以及需由法人代表签署的重要协议。
  四、主持制定本组织的长远规划和发展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和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学术研究部、普及培训部、咨询服务部、合作交流部、企业工作部、组织发展部、世界与中国竞争力研究评价中心等工作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机构的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职责

  1.制定本机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学术交流和普及活动。
  3.组织、评审、推荐学术论文和普及作品。
  4.协助本组织刊物征、审稿件。
  5.掌握国际间竞争力研究动态,及时对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6.接受委托提供竞争力咨询服务。
  7.举办培训班,提高竞争力研究人员的业务能力,发现并推荐优秀的竞争力专门人才。
  8.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办公室)是本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具 体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安排,处理本组织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职责
  1.提出并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2.提出并执行本组织的各项计划和规划。
  3.制定秘书处工作准则,梳理好与上级组织、理事长、常务理事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
  4.负责本组织的财务管理。
  5.处理本组织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单位支持。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的财务管理由主管单位财务处代管。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香港政府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常务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后,报请全球竞争力集团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并报全球竞争力集团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全球竞争力集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经香港政府注册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章程经2002年10月18日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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